各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就业援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就业援助工作的目标任务
(一)为全面履行《就业促进法》赋予的就业援助工作职责,为更好地帮助就业援助对象实现就业,要按人本服务的要求实现就业援助精细化,用制度化的安排实现就业援助长效化,全面加强就业援助工作。要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普遍实行就业援助对象实名制动态管理,精心组织实施专业化和个性化就业援助,全面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建立“出现一人,认定一人,扶助一人,稳定一人”的就业援助工作机制,努力使未就业的援助对象获得更具针对性的重点帮助,确保已就业的援助对象切实享受政策扶持以稳定就业。
二、完善登记认定办法,实施动态管理
(二)就业援助对象的范围是指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了失业登记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适龄人员,具体包括下列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
1、就业困难人员。(1)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及以上失业人员;(2)持《残疾证》的残疾失业人员;(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5)失去土地的农民转为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员;(6)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7)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具体包括:①城镇零就业家庭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②在校期间申请并获得了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③父母双方(单方)持《残疾证》,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本人持《残疾证》的高校毕业生;④学生在校期间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灾难,经民政部门认定属社会扶助对象的高校毕业生;⑤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仍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2、零就业家庭成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中的登记失业人员。
(三)就业援助实行实名登记认定制度。各地要规范登记认定程序。已进行失业登记的符合条件的就业援助对象,在其户籍所在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进行登记。对未进行失业登记的,要首先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并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对符合援助对象条件的,要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公示认定,由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发《就业援助卡》(《就业援助卡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就业援助卡》与《就业失业登记证》同时使用方有效。
(四)严格审核程序,实施动态管理。各市(州、地)要进一步规范对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的审核程序,要认真开展普查工作,对辖区内就业援助对象情况进行调查摸底,要及时掌握援助对象的就业失业状态和具体情况,以社区台账和信息系统为载体,建立统一的登记台帐和数据库,做到基本信息登记造册和动态信息及时更新,实施动态管理。要建立健全援助对象的退出机制,对不再符合条件的人员退出援助范围,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援助服务或已不符合就业援助对象条件的人员,不再作为援助对象对待,做到在“对象明、情况清”的条件下有效地实施就业援助,提高政府公共资源的实际效能。
三、完善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就业
(五)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
(六)职业中介机构为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并实现就业的,可按规定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七)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八)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单项技能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九)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符合国家相关条件和政策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十)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交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十一)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十二)对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十三)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按规定分别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安置补贴。
(十四)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十五)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十六)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自主创业的,按规定给予创业补贴。
四、按人本服务的要求实现就业援助精细化
(十七)实施分类帮扶。各地要根据每一位援助对象的需求和特点,研究制定个性化的援助方案,设计安排专门的服务路径和援助措施,对援助对象落实“五个一”服务(一张就业援助卡、一张爱心联系卡、一个援助方案、一份援助计划、一份援助服务承诺书),增强援助工作的针对性,以援助协议的方式实施“一人一策”的重点帮扶,提高援助对象的就业率。
(十八)落实跟踪服务。对已就业的人员,定期开展“三访”,即实行“回访本人,回访单位、街道、社区,回访家庭”的后续跟踪管理。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工作人员每季度至少上门走访一次,掌握已实现就业后的就业援助人员的“五项情况”(就业服务享受情况、就业收入情况、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享受政策情况、就业后家庭基本情况)。对重新失业的,要及时提供再次援助。
(十九)提供优先服务,提高服务成效。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都要将援助对象作为优先服务的重点群体,按照人本服务要求,对就业援助各个具体工作环节,制定并实施特殊的服务流程和服务标准,明确各项援助工作的内容、时间和效果要求,实行“首问负责制”,将责任落实到具体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使援助对象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能够优先得到标准化、专业化的重点帮助。
五、用制度化的安排实现就业援助长效化
(二十)健全就业援助工作基本制度。对就业援助过程中登记认定、动态管理、分类帮扶、跟踪服务各主要工作环节要形成制度化安排,包括登记认定制度、动态管理制度、分类帮扶制度、跟踪服务制度等,并加强对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工作全面、顺利地开展,实现就业援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二十一)完善就业援助工作保障措施。要优先保障就业援助工作所需的政策、资金、人员、设备、设施等基本条件,进一步优化落实政策的经办程序,完善政策补贴资金保障机制。要进一步加强街道和乡镇、社区和行政村基层平台基础设施和就业服务能力建设,为基层平台开展就业援助各项基础工作提供有力支持和帮助。要充实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基层平台就业工作人员力量,加强人员业务培训,全面推行劳动保障协理员、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工作,不断提高他们的政策和业务水平。
(二十二)增强信息化对就业援助工作支撑力度。要依托贵州省劳动就业信息系统全力推进就业援助工作信息化工作,将各项管理信息和服务信息纳入劳动就业信息系统统一管理,有计划、分阶段地实现就业援助全程信息化管理,逐步实现就业援助对象登记认定信息、就业状态信息、援助服务信息、享受政策信息的统一采集、统一使用、统一管理。
(二十三)实行就业援助工作绩效管理。研究制定就业援助工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明确各级就业行政部门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分工职责、目标任务、考核要求,根据各级促进就业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工作平台分别承担的就业援助工作职责和完成任务的具体情况,以援助对象满意水平、落实扶持政策情况等为标准,实施就业援助工作专项绩效考核,并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工作成效与奖励挂钩的激励机制。激励机制要重点向基层平台和基层工作人员倾斜。开展就业援助工作评比表彰活动,对在就业援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六、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宣传工作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本地区就业援助工作进行统一规划部署,明确相关机构的职责任务,形成主管领导亲自抓、行政职能部门政策支持、工作机构和基层平台共同实施的就业援助工作格局。要将就业援助工作列入就业工作联席会议重要议程,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协作,重点落实完善就业援助政策、增强基层平台能力和保障补贴资金等工作,为提升就业援助工作水平和实效提供有力保障。要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指导,实施季度调度制度,逐级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并按照《就业援助工作情况》(人社统EP8号)要求,按季度上报就业援助工作统计报表。
(二十五)加大就业援助工作宣传力度。要采取贴近群众的宣传形式,做到政策宣讲到人、措施说明到位,帮助就业困难人员了解就业援助具体政策措施。要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政府为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提供帮助的具体政策和工作措施,总结推广在细化服务内容、丰富服务方式、完善基本制度、加强工作保障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就业援助工作的良好氛围。
附件:《贵州省就业援助卡管理办法(试行)》(略)
二0一0年八月六日